法治报道淮海经济区讯(袁文强 张敏)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走进了千家万户,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网络侵权就是其中之一。利用或使用网络,实施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侮辱、诽谤、张冠李戴等各种乱象,不仅给和谐的社会秩序带来了破坏,而且还对一些经济主体、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产生了较大影响。如何有效控制网络侵权的频发,如何有效进行网络侵权维权,这是很多人即将面临或是已经面临的问题。
网络侵权,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和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网络侵权的问题就变得格外引人注目。
要阐述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渐弄清网络侵权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一、网络侵权的相关调查
调查显示,当遭遇网络侵权时,有78%的人表示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但是真正实施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人连5%都不到,原因是取证难、成本高、耗时费力、得不偿失;有22%的人表示虽然很生气,但由于工作、生活、维权成本等多种因素表示不会维权,对侵权现象只能听之任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被侵权而想维权却无可奈何的情况呢?
调查显示,有60%的人认为,法律不健全,缺乏法律依据;30%的人认为,有关部门对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立法存在漏洞,让网络侵权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有10%的人认为,网络侵权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因为网民素质不高,在不知不觉中实施了网络侵权。
大家普遍认为要加快法律制定,避免法律漏洞,被侵权者应增强维权意识,追究侵权者责任,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增大打击力度。
在这里,我想我们应该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是故意实施网络侵权还是过失实施网络侵权的问题。虽然都是网络侵权,但是故意与过失之间存在天壤之别。
二、网络侵权涉及的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网络侵权的相关内容,就会知道网络侵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被侵权人的维权依据。望那些心怀叵测的网络侵权者、管理不严的网络主体,引以为戒!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网络维权的艰难
1、证据难以确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因此,维权之前如何有效证据保留十分重要。
2、侵权主体复杂隐秘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用户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网络用户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网名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覆盖领域广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自我维权难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妄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面对庞大的数据信息、不能及时发现负面的侵权信息,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显得无能为力。
四、网络侵权的成因
1、网络自身发展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它不仅具有开放性、流动性、交互性,而且它又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这一特点,就言论自由而言,目前网络应是充分的实现其目的的最佳途径和工具。因为,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谁。所以就在网络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的言论空间时,一些别有用心、心怀怨恨的网络言论者,利用网络肆意妄为、捏造事实、诋毁、诽谤侵权他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而网络管理者、提供链接者,却在不知不觉中忽视、甚至丧失了自己应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以至于有意或不经意间,为侵权人提供了便利,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
2、法律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
互联网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然而,互联网法律的制定远远没有跟不上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一方面没有制定与网络发展相关的法律;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要求。曾几何时,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其制定时,立法者还不知互联网为何物,更不可能设想到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方式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果按过去的法律严格执法的话,很多网络侵权者,只能逍遥法外。这就严重导致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不力,甚至打击不能。
3、受经济利益驱动,侵权者铤而走险
高额的侵权利润,成为网上侵权行为的主要动力。侵权者总是存有侥幸心理,而高额利润则是催化剂。
4、人们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识浅薄
虽然大家每天都离不开网络,却对网络侵权的违法性与危害性知之甚少。人们在肆意下载文件,复制和粘贴照片时并不知道其行为危害了他人的利益并触犯了法律。法律意识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侵权犯罪的滋生。
五、网络侵权者 逍遥法外之路还有多长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取代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就可能使被侵权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行为愈加的危害严重。
早在2009年,我国就开始了加强网络侵权打击工作,监管了当时全国1623家网站,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6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78人,涉案总价值6.95亿元;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09件、1554人,起诉1039件、1822人。三部委办局,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478件,关闭非法网站307个,采取责令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的临时性执法措施 484 次,罚款总计1171700元,没收服务器、计算机硬件设备126台。在整个专项治理期间,向司法机关移送21起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
2015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
意见指出: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意见还指出:加强执法协作 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试问,网络侵权者,你的逍遥法外之路还有多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21世纪如果要说发展最快的,那非互联网莫属。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网络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公共领域。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各种非法言行有了泛滥的空间,小则传播不实之词,大则影响经济主体、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生存空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播谣言需担责,后果严重需服刑。
试问,网络侵权者,你的逍遥法外之路还有多长?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网络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要让我们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必然要求我们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然而,总是有极少数不和谐的极少数人混迹其中,他们总是穿着‘变色龙’的外衣,捏着嗓门、挖空心思、利用网络肆意妄为、捏造事实、诋毁、诽谤他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究其本质即是网络侵权者,这一点,永远不会改变。只要我们人人拿起法律武器,个个依法维权,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他们势必如‘过街老鼠’生之无门、落之无地。
试问,网络侵权者,你的逍遥法外之路还有多长?
写在最后
法治报道淮海经济区办事处主任袁文强表示: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上应把握行使“发声”权利的尺度,做到“于法有据且客观”。当你发现网上有关自己的不实言论及发帖,就网络侵权的维权而言,不建议以相互攻击的方式保护自己,应采用通知删除、私力救济、提起诉讼等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