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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生育登记服务应取消结婚限制

时间:2023-03-08 14:32:3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敏

  法治报道讯(张敏)生育登记服务不应仅限于夫妻关系,只要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平等享受相应配套服务。

  2023年2月15日四川省施行的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消进行生育登记结婚限制,对于未婚先孕、未婚生子情形也可以进行生育登记。该《管理办法》一经实施,引起全国广泛讨论,质疑《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否合法?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是否变相允许未婚先孕?对于此,四川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同时他表示,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也不能等同于“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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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两会即将到来之际,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又一次提出建议取消生育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服务是否以结婚为条件将在国家层面商讨。

  首先,了解进行生育登记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进行生育登记的,可以享受以下服务:

  优化生育服务。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二)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方便群众办理生育保险等事项,坚持简政便民原则。

  (三)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因此,实施生育登记本质是便于人口检测及健康管理,优化生育服务。但是该《指导意见》仍要求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其次,《管理办法》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管理办法》的修订保证了“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和子女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是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

  第三、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处理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管理办法》由四川省卫健委印发,法律位阶上属于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指导意见》法律位阶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取消结婚限制立法目的虽然与《指导意见》相一致,但在进行生育登记对象上是不一致的,《管理办法》突破了《指导意见》中限定的夫妻关系。《管理办法》仍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该法条表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位阶相等的。从我国行政级别来看,省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都属于省、部级单位,两者的权力位阶相当,分不出高低,因此它们制定的规章也具有相同的位阶,尽管它们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不同的。在实践中,如果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则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国务院裁决。

  国家鼓励倡导三胎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取消结婚限制进行生育登记服务已经是大势所需。安徽、广东等地的生育登记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中,也已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进行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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