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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损毁楼下房 楼上业主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2018-04-24 15:30:57  来源:公益导报讯  作者:陈兴梅

  公益导报讯(通讯员 陈兴梅)楼上房屋漏水,导致刚装修好的楼下房屋受损。楼上、楼下两人各持一词,均不愿承担责任,楼下房主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余某和俞某某系夫妻,2016年共同购买了木垒县某小区一处房产,房屋位于五楼,2016年7月底将房屋装修完毕,被告陈某的房屋位于原告所买房屋的正上方。2016年8月19日中午左右,原告余某发现自家屋顶漏水,便联系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慕某,并将屋顶漏水一事反映给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随后两人均到事发现场进行了查看,证实原告的房屋客厅顶部、次卧顶部被水浸泡,已经装修的屋顶出现墙皮脱落开裂现象,但并未发现漏水原因。原告认为自家房屋受损是楼上房屋管道漏水所致,要求楼上房主陈某进行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
  2016年9月5日,原告余某、俞某某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16160元。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的房屋因漏水受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自己无关,因为漏水的原因可能是屋里地暖管线破损导致,或是其他原因漏水导致,并非自己造成的。另外,原告主张损失16160元过高,自己最多只能接受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原告房屋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为3537.3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余某、俞某某主张因被告的房屋漏水致使其房屋客厅顶部、餐厅顶部、顶棚及两侧壁纸、次卧顶部等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并提供了慕某、王某某两位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照片予以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楼下漏水可推定系楼上原因导致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认定被告的房屋存在漏水以及原告的房屋因漏水受损的事实,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虽然辩称原告的房屋受损与其无关,并且提出漏水原因可能是屋里地暖管线破损导致,或是其他原因漏水导致,并非自己造成的抗辩意见,但双方当事人在供暖通水期间经过实地验证后未发现原告的房屋顶部有漏水迹象,并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受损是其他原因漏水所致,故其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原告余某、俞某某主张被告陈某应赔偿漏水导致的房屋装修损失为14160元,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3537.3元,故对该鉴定意见书中的损失数额予以认定,对原告该项主张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3537.3元,并承担鉴定费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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