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中国人讯 (通讯员 叶俊梅)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黄某某、曹某某、程某某、丁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曹某某拘役六个月,其他四名被告人均为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罚。
2018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黄某某、曹某某、程某某、丁某某等人在新蔡县千岛湖酒吧喝酒,喝到凌晨三点钟时,此时酒后的杜某与赵某某走路时发生碰撞,杜某遂纠集黄某某、曹某某、程某某等人殴打赵某某,后赵某某趁机逃跑后, 杜某、黄某某、曹某某、程某某、丁某某等人又无故拦截和赵某某一起的赵某龙、赵阿某二人,将其二人带到一空地处,对其二人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赵某龙、赵阿某二人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10时许,主动到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曹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五被告人,有的还是在校学生(但都年满18周岁),为了挽救这些迷途的青年,承办法官及时通知五被告人的家长(除了丁某某联系不上),告知他们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承办法官又及时联系被害方(有一人联系不上),因本案双方积怨很深,又加上被害人原在侦查阶段要求赔偿过高,故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此次,在审理中,在承办法官的公平、公开、公正及耐心细致的引导下,双方最终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除丁某某外,其他四被告人家人均赔偿被害人赵某龙7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赵某龙的父亲还给承办法官送来了一面锦旗,以表示对承办法官真诚付出的感谢。
此案经审理,被告人杜某、黄某某、曹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丁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黄某某、曹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杜某等四被告人已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可酌情对该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上述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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