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导报讯 (崔秀彬) 2018年2月8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小寨镇孟贯庄村村民孟某某把一面“民行检察为人民,伸张正义助弱困”的锦旗送到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他用这种最淳朴的方式表达对我院的感激之情,真诚感激我院民行科对他妻子王某某与高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支持起诉。
2017年6月30日,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侧面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鸡泽县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故此事故高某某应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到鸡泽县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63天,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造成了家庭困难。后因高某某与保险公司相互推拖,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形成纠纷。此时的孟某某和王某某只知道自己受了伤,受了委屈,却不知道该向谁求助,该找谁申诉。
正当孟某某、王某某束手无策之时,他们在外面打工的儿子通过朋友圈关注了“鸡泽公益诉讼在线”微信公众号,了解了检察院民行科的工作职能,打电话告诉他们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在2017年11月13日,孟某某来到我院,我院民行科科长贾瑞捧热情接待了孟某某,对他妻子王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详细了解。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于当日决定受理此案。我院一直秉承“群众之事无小事”的原则,立刻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我院于2017年11月16日决定对该案进行支持起诉,后向鸡泽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该案的支持起诉书。
2017年12月4日,鸡泽县人民法院在进行诉前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决定立案审理。12月25日,鸡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2月28日,鸡泽县人民法院向该案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66058.96元。
法院判决后,我院民行科继续跟进该案,向法院了解保险公司是否上诉,赔偿金是否已交到法院等情况,在确认该案已经生效且赔偿金已交至法院财务处后,马上通知王某某携带相关证件到法院领取赔偿金。2018年1月30日,王某某从法院领取了66058.96元赔偿金。
一面锦旗,代表着群众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本案的意义在于,检、法两院通力协作,速审、速判、速落实,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内让申请人拿到了急需的赔偿金,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使申请人可以安心的过年。2017年,我院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4件,均派员出席庭审,扶弱助困,伸张正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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