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中国人讯(通讯员 李建霞)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检察院向博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审理查明,乔某某与朋友在博湖县团结小区一起喝酒,后乔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从团结小区出来,由中华路行驶至人民路博湖县粮食局家属院铁某某家继续喝酒,后乔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从博湖县粮食局家属院出来,车辆由团结路行驶至博湖县光华路客运站门前路段时,被博湖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查获并将其移交博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乔某某带至博湖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说明,饮酒驾车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也会造成一些安全隐患,在此,警示大家:1、酒精让人兴奋、自负、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把握驾车速度;2、驾驶员出现视觉模糊,手、脚感官能力下降,肢体动作不协调,判断识别能力和机械操作控制力下降,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3、驾驶员饮酒后身心疲劳,思想疲倦,如果较长时间持续驾车,必须会造成交通事故。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事故率比没有饮酒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率高的16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此,我们呼吁,不要痴迷觥筹交错,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饮酒,善待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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