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导报讯 从事检察工作多年,办案很多,最令我难忘的是去年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案。那是我院提起的首例破坏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苏某等6人驾驶快艇,使用电击的方法先后10次在南京、镇江、扬州等地长江沿线非法捕捞珍贵野生石扁鱼等水产品数百斤,并对捕获的水产品进行销赃。经鉴定,涉案水产品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有人会问: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捕鱼本是一桩正经的谋生之道,怎么会涉嫌违法犯罪呢?正常情况下的捕鱼当然不违法,但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苏某等人捕鱼的方法属于法律禁止的毁灭性、破坏性捕捞方法,而且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已经涉嫌非法捕捞罪。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办案流程直接提起公诉即可结案,但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恢复受损的渔业资源,也无法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情讨论会上,参会检察官一致认为:除了公诉职能,检察机关还应承担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长江流域的淡水资源、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资源应为不特定多数人共享,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苏某等人非法捕捞损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做的不只限于提起刑事诉讼。为此,我院决定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苏某等人承担侵权责任,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我们民行部门迅速启动了该项工作。经过走访调查,我们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完成了取证。
2017年12月7日,苏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我通过出示多组证据,有力证明了苏某等人电击捕鱼损害长江生态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事实,并围绕长江生态资源的重要意义、非法捕捞的危害等方面对苏某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苏某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渔业资源补偿费用。
2017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我院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苏某等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补偿费用人民币18万余元,用于长江南京段水域渔业资源的修复。该费用已如期缴纳完毕。办理这起案件,是我们在长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有益尝试,对未来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相信我们的积极履职会为长江“草长莺飞、水阔鱼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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