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意见》明确,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坚持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3个基本条件,对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查进行了系统、详细的梳理,并结合云南省实际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突破和细化:一是将可参照单人户施保的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二是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对因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四类刚性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三是明确农村低保家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鼓励切实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明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提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5类情形。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以量化标准促进精准施保。
《意见》提出,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及时报告和乡镇(街道)定期复查复核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制度,确保动态下的对象精准,把严实程序的要求贯穿到低保工作全过程;采取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提出全面推行农村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低保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意见》要求,坚守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阳光施保工作底线,从加强动态管理、日常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三个方面着力,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规)问题。切实提高低保审核审批效率,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严肃惩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低保工作氛围。
《意见》强调,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职能。每个乡镇至少安排1名编制内在职人员专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口数量多的较大乡镇,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低保经办力量不足问题,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100%入户核查、主持村级民主评议等工作全面落实。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二是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简证便民和智慧政务,能通过系统比对获得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019年底前全省要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或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网络申请,让群众清楚提交材料、实时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快捷、明白地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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