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并进行网络直播。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虚假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全部予以收缴。
原告常某起诉称,2017年9月11日,被告许某通过微信与她联系,想要暗刷流量。两人经过沟通,就暗刷需求的代码、统计链接、结算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常某随即开始提供流量暗刷服务。但在最后一次结算时,根据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平台统计结果,许某应支付报酬30743元,但却拒绝依约支付,从而引发纠纷。
据了解,常某和许某约定的价格起初为0.9元购买千次点击量,按周进行结算。随后,常某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双方曾依约进行过3次结算。履行期间,双方还更换过两次代码和统计链接,结算单价也从最初的0.9元/千次UV改为1.1元/千次UV。但最后一次应结算时,许某提出大约有40%的统计数据掺假,不同意按照约定平台的统计数据结算,只同意支付其自己认可的“真实流量”部分的报酬。
对于常某的起诉,许某提出网络暗刷服务本身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相关服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庭上,围绕网络暗刷行为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出庭给予支持。其中,双方所说的“UV”指的是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也就是说一天内同一访客多次访问网站只被计算1次。其刷流量的手段是借助其他APP或广告的点击量,在其中植入一个暗链,通过搭其他广告便车的方式来刷自己的访问量。在这种方式下,用户并不知道自己支持了暗刷。
此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任审判长,与副院长佘贵清、法官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而虚假流量无疑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本案中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了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
同时,此行为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使得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受到伤害,另一方面还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损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其所订立的虚假流量交易合同应属绝对无效。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考虑到这起案件呈现出的技术复杂性、“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法院认为需要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将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其中收缴常某非法获利16130元,收缴许某非法获利30743元。
据悉,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的裁判,庭审全程网络直播,并当庭宣判,将互联网领域隐秘的潜规则以审判的方式呈现给公众,让涉暗刷流量技术浮出水面,而收缴非法获利的惩罚性裁判也将会对此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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