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导报讯 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也让行业的弊端得以曝光,外界在解读过去该领域的热点事件时,通常会把信息公开作为一个重要论点,认为公益慈善领域的诸多负面现象源自信息公开环节出了问题。从建设性的角度分析,如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位,尤其像善款用途这类关键信息如果足够公开透明,社会信任就不至于太过脆弱。类似的声音可谓是这些年公益慈善领域的主流批评,从中不难看出,外界对于公益慈善领域信息公开的诉求较为强烈。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与中国社会公益慈善领域的环境分不开。在社会意识层面,无论是公益组织还是行善的个体,普遍没有公开的意识和自觉,公益慈善事业重募捐而轻后续监督,在传统的意识中,基本上募捐终止就意味着程序结束;在行业生态方面,公益慈善领域过去竞争不够充分,那些具有垄断性资格、具有行政权的公益机构,就更没有动力进行信息公开。
作为回应,业内人士反复就信息公开工作展开讨论,也相继有过不少尝试。很多公益机构将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塑造公信力的手段,但观察过去业内的相关动作不难发现,总体来说都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哪些信息需要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公开的尺度如何———?对于这些问题行业普遍存在一定分歧,而且对于信息公开的理解各方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外界会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当然是公开越彻底越好,而业内则表达了自身的苦衷,比如说,实践中发现公开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这些分歧和苦衷无不表明,公益慈善领域的信息公开,并非外界想象的那么简单。
行业对相关问题产生的分歧,以及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迷茫,可谓是公益慈善行业现代化、市场化转型过程中所遭遇的阵痛。如今信息公开逐渐被业内人士接受,也形成了“信息公开是公益组织市场化发展的需要”这样的共识,接下来就需要基于这样的共识确定相应的规范。
事实上,法律规范此前针对公益机构信息公开工作不乏专门的规定,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规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而此次民政部制定的新规,是《慈善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延续和细化,除了要求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领取薪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也被要求公开,公开的强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对于公益慈善组织而言,规定既意味着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也相当于提供了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引,今后在相关工作过程中可以此作为参考。
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曾经提出一个观点,他认为,“慈善信息公开很重要,要按照一个上市公司那样去管理公益慈善组织,程度上甚至比上市公司还要严格。”从《慈善法》到此次民政部的新规,不难看出公益慈善领域信息公开工作逐渐规范化。当然,此次规定远不是终点,围绕信息公开其实还有更多的文章可以做,比如说,公众看重公益慈善机构的信息公开,但其实一直缺乏专业、独立的机构来做相关评估工作,公众因此无法比较不同公益机构的优劣,在市场中面临选择困难。也因此,信息公开不到位对募捐的影响还较为有限,今后如果能强化这种影响,相信信息公开工作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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