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中国人讯(通讯员 张琳)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玉某与被告则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8年,原告玉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县城某路段时与被告则某驾驶的小型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玉某受伤。案发后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玉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玉某因此次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238.76元,遂将被告则某及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机动车投机动车强制保险,应投保而未投保的,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当在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大小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被告则某驾驶的小型车2017年的强制保险期限已满,保险期满后未及时投保2018年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因被告则某的车辆强制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被告则某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9290元,强制保险不足部分承担30%的责任14284.6元,共计赔偿935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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