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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好友饮酒仍喊其开车 害友害己两人一同被判刑

时间:2019-05-13 11:58:05  来源:公益中国人  作者:毛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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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中国人讯(通讯员 毛章江)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众所周知。然而,没有开车却成为普安首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胡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刑,这是怎么回事呢?

家住贵州省普安县青山镇的李某某、胡某系好朋友,2018年11月19日,胡某利用自己的驾驶证从某租车行租了一辆小型汽车,并交给无驾驶资格李某某使用。当晚,胡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在青山街上喝酒,结束后胡某要求李某某开车送自己回家,李某某随即驾驶该汽车载着胡某等5人上路行驶。途中,因李某某酒醉且开车技术不熟练,在避让行人时误将油门当刹车,与停放在青山镇交警中队门口的交巡车及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和交警中队房屋门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0.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经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胡某在明知李某某饮酒的情况下,还要求其驾车送自己回家,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属共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精确打击犯罪,该院对李某某、胡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也成为普安县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对预防饮酒驾车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5月10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当庭宣判,认定李某某、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对二人均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二人当庭认罪服判。

检察官提醒:

司机朋友们,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能唆使、放任他人饮酒后开车,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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