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中国人讯(通讯员 陆婷婷)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8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进行通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金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获评“全国精品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目的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中,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把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其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同步推进,其中针对企业家金某被羁押而办理的羁押必要性案件取得显著成效。
金某系黔西南州某公司股东,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金某的情况后,反复多次对其进行教育谈话,约谈其妻子、律师,收集相关材料,听取当前办案人员意见,收集控告人的刑事谅解书等材料,持续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因公司面临诸多资金周转的困难和问题需金某亲自去处理和解决,为了使该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正式对金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及时发出改变强制措施建议,同月办案部门对金某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金某作不起诉决定。在2018年12月对金某的回访中办案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已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局面,经营步入正轨并保持良好发展。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和履行其它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和经济持续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