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中国人讯(通讯员 郑渊 张建伶)2018年11月21日,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发生一起“治安”案件,霞抱村村民张某报警称,自家小龙虾池中被人故意放入大批量水鸭,自己精心饲养的小龙虾几乎损失殆尽,他人的“故意”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张某在案发当天甚至要求对方将鸭子全部宰杀,以求公证,双方的诉应大相径庭,双方多次因此事发生激烈争执,随时都有可能会爆发肢体冲突……该纠纷几经碾转,“来”到建瓯市司法局小桥司法所……
据了解,随着近些年当地掀起的“龙虾”热,当事人张某及时把握商机,从2016年开始,在霞抱村租赁了约30余亩荒田用于小龙虾养殖,几年以来,张某养殖的小龙虾源源不断地直销往小桥镇各大餐馆,甚至建瓯各地。而张某口中的他人,正是张某的同行邱某,两人因虾池接邻,在日常的生产作业中颇有交集,但谈不上交情。
在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与双方一同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取证,据目测,案发虾池池面较为平静,除漂散着一些浮萍枯叶外,光凭肉眼看不出养殖痕迹,池边稀泥地中留有大量疑似鸭掌痕迹……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牵强”主持下,对案发虾池位置、水深、涉案鸭子数量和鸭子留置虾池时间等调解关键信息进行了重复确认。
在司法所调解室,双方一见面就发生口角之争,在调解员的好言劝说下,双方好不容易才进入调解“状态”,先后开始陈述自己的事实与理由。张某边指责邱某边述说道,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事业,就毁在邱某手上,看到邱某鸭子在自己的虾池中蚕食小龙虾时,自己心疼到了极点,但又担心无证指控邱某,只能忍痛先报警求助,待警察在场时再对池中鸭子进行处理……我要邱某赔偿我3万元,要不是看在乡里乡亲的份上,我要他赔偿更多,并当场向调解员出示了“书面证据”,“证据”显示的是张某从2016年开始,投入到小龙虾养殖产业的大致总费用,包括虾苗、饲料和人工等,共计8万余元。邱某辩称,因为自已也在养殖小龙虾,非常了解其习性,小龙虾一到冬天就会躲到洞中进行冬眠,极少到水面活动,先不说小龙虾是否在鸭子食谱上,即使会吃,鸭子能吃下个头较大的小龙虾吗?……如果要我赔偿,我只能接受2000块。张某听到邱某所言,立即冲上前想与邱某近距离“理论”,调解员见状立即将张某“拦截”,并将邱某及其亲属带至另一调解室,分别对双方开展纠纷调查工作。
经过对双方近一天的询问了解,调解员已对纠纷细节了然于胸,但调解员心里明白,对于养殖业的知识自己是“白纸”一张,且该纠纷的最大难点在于小龙虾的实际损失量无法计算。为此,调解员通过慎重考虑,决定采用“偏方”来“治疗”该“杂症”:第一,通过向畜牧兽医部门和多家专业家禽养殖户询问来确定邱某鸭子品种食谱和所处生长周期的食量上限(约2两),通过向小桥辖区多家有订购小龙虾的餐馆了解案发时段小龙虾的价格(30元/斤,小龙虾大小同价),邱某鸭子的总数量(约1200只),来测算出张某的损失的上限为7200元左右,该数据的“公示”可极大缩小双方的赔偿差,且有理有据,经得起社会舆论推敲;第二,张某所出示的“证据”为养殖小龙虾投入总成本,不能作为其赔偿依据,必须通过进一步对其进行思想工作,让其接受“现实”;第三,邱某在对鸭子的处置上存在重大失误,其在当日凌晨两点已知鸭子误入张某虾池,在询问时以困倦想睡为自己找理由,直至下午四点才将鸭子从虾池中赶回厂区,可以以此为切入点适当提高其赔偿额度。
在确定调处方向后,调解员在当天晚上立即“依计行事”。通过努力,涉赔方邱某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不断劝说下,向调解员表态道,你们司法调解员调解非常公平、公正,我心服口服,我愿意赔偿5000元给张某。直到深夜,张某的思想工作仍停滞不前,以致调解员暂时还不能将邱某的“底牌”通露。
第二天,调解员的“主攻”方向仍指向张某……
如今,距调解员初次调解该案已过一月,调解员在调处其他纠纷时仍“关注”着张某与邱某的损害赔偿纠纷,张某此时的赔偿标的已不断接近“理数”,最终“卡壳”在10000元。在此期间,张某曾多次到邱某的厂房讨要说法,均被调解员与派出所民警一一化解。镇里的一些乡贤和离任村干部也曾通过电话为张某向调解员“打听”该纠纷的调处情况,为此,调解员决定“借力用力”,以叙旧为名相约,当面将纠纷的原由、事理和处置方式如实相告,在得到他们的支持后,“要求”他们站在朋友的角度为张某考虑,在回复张某时从“多”角度出发,尽量去说服张某,甚至还将他们与张某一同约至司法所“喝茶”、“聊天”,尽量合作做通张某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此时,调解员觉得“收尾”时机已经成熟,再次将双方约至司法所进行调解。终于,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以7000元“成交”,并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且协议部分条款履行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
事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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