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3月1日,《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来了!成都将正式进入全民生活垃圾分类时代。你准备好了吗?
2月24日,成都召开贯彻落实《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垃圾分类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强化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自觉,要坚持系统思维推进常态化,利用科技手段推进智能化、发挥市场力量推进产业化、用好宣传工作推进全民化。
成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的思路,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关于垃圾分类,不少市民还有一些疑问。今天,就为读者朋友答疑解惑,让您轻松上手生活垃圾分类。
问: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生活垃圾的产生者是生活垃圾分类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生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问:物业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写字楼等,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没有物业服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农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有物业的小区,物业应当履行以下6项职责:建立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为何街道和超市设置不一样?小区和超市设置也不一样?
答:按照《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桶,小区设置成四类垃圾桶;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军队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宾馆、超市、饭店、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会集中处置厨余垃圾,所以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垃圾桶。在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则设置成“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为什么这些公共场所是“两桶”呢?因为在这些地方,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占比最多。同时,大家在公共场所如产生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需要找到就近有设施的点位来投放,改变过去随意投放的习惯。
问:居民家庭应怎么配置垃圾桶?
答:在居民家庭中,我们建议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可回收物,不是每天都会有,无污染、体积较大,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垃圾桶。有害垃圾,仅占生活垃圾的1‰左右,可以半个月或一个月(或者产生后)投放到对应收集设施内。但在厨房内,我们建议至少摆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个垃圾桶。
问:如何防止“前分后混”现象?
答:首先,在立法层面,《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对违反规定混收混运的收集运输单位,最高将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其次,我市地方标准《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规范》也明确了不同种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的工作标准。在方法路径上,我们按照以街道为单位,成建制推进的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街道为单位重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体系;在经费支持上,我们对示范小区、示范社区进行奖补,拨付专项经费购置厨余垃圾收集车。
条例实施后,我们将针对“前分后混”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市分类办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前分后混”专项治理的意见》,区(市)县分类办负责设立城市管理生活垃圾分类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混收混运”违法举报投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在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公示这一举报投诉电话。
同时,居民应积极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提高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以保证后续能够做到真正的分类收集,进而有效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效率。相信随着我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前分后混”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问:不分类,会被处罚吗?
答:根据《条例》,未按规定投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经管理责任人、城市管理部门等多次劝阻或警告后,再次违反规定,会被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企业等如果在收运过程中混装混运,一旦被发现,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从3月1日起,城管执法部门将按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环节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3月底前为过渡时期。
新规赋予城管执法部门7项行政处罚权,其中4项有整改前置要求,即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罚款或吊销服务许可证。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引导才是立法本意。希望市民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法定义务,养成分类投放的习惯。
问: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怎么办?
答:《条例》明确,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比如,有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居民小区需要联系物业进行处置。
问:“不分类则不收运”怎么理解?
答:“不分类则不收运”是一种通俗说法。《条例》中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运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不分类则不收运”实际上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环环相扣的监督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对达不到分类标准所产生后果的一种即时反馈机制,有利于纠错,也就是分得不对会有相应后果。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既要简单也不能过于简单化。比如翻开其他垃圾垃圾桶,里面明显有剩菜剩饭等,一眼就能看出分得好还是不好,这就是“不分类”。其次,拒收并不是不符合标准就不收了,要有允许改正的过程,对拒不改正的拒绝接收。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督促改正,经反复宣传引导,垃圾分类若还是不到位,可能就要被拒绝收运了。下一步,成都将制定拒绝收运不符合分类要求生活垃圾工作指引,对“不分类则不收运”进行规范。
问:目前,成都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在这之前,成都颁布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一系列法规;以街道为单位,“整体实施、成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了从前端投放到末端处理的完整链条;紧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个类别,成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谋划推动校园生活垃圾分类、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处置、大件垃圾处置、园林绿化垃圾独立处置、农贸市场果蔬垃圾资源化利用“六篇文章”。
成都统一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编印了一系列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修订了我市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考评办法,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排名通报、问题反馈制度。
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四进”活动和主题宣传,编印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分类知识读本,强化分类教育,培养居民垃圾分类习惯。
大力实施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补短行动,截至目前,全市环保发电厂增加至9座,焚烧处置能力达1.8万吨/日,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来源:成都日报· 锦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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