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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爱好非法捕鸟,6旬老人一审获刑6个月

时间:2020-08-19 18:49:49  来源:公益中国人  作者:十堰晚报

   公益中国人讯(来源:十堰晚报)8月17日下午,六旬老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案,在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戴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画眉鸟等野生鸟类,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被罚在野生动物救护机关开展20天义务救护工作、印发保护野生动物宣传页1000份开展义务宣传和在十堰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戴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白马山村5组用自制粘网捕获画眉鸟一只,放置于其便携式鸟笼内。2019年8月28日、29日,十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戴某住宅搜查并扣押七只(活体)画眉鸟、一只(活体)黑脸噪鹛鸟和两只野生动物制品标本。其中两只画眉鸟和一只黑脸噪鹛鸟系戴某退休后,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使用禁用的粘网、诱鸟器等捕鸟工具在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捕捉。另五只画眉鸟及野生动物制品标本,戴某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手续。

  案发后,活体鸟类已全部放生,鸟类标本在扣押时被戴某当场损坏。经鉴定,戴某捕捉的活鸟和收藏的鸟类标本均为野生动物,其中画眉鸟、黑脸噪鹛鸟、灰胸竹鸡为“三有”野生动物,且画眉鸟和灰胸竹鸡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张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湾区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戴某自愿到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开展义务救助工作,印发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放生捕获的鸟,维护生态环境,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该建议予以采纳。遂依照《刑法》等相关判决,作出判决如上。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画眉鸟等鸟类是“三有”动物,它们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敬畏自然、尊重每一个生命,与自然界和谐相处,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自觉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应成为每个公民恪守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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