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曹军舰 胡光忠)现实生活中,性骚扰通常发生在封闭、隐秘的空间,骚扰行为比较明显;但有时也可能仅是一句话或者一瞬间的身体触碰。后种情况下,受害人取证比较困难。如何认定案件事实?遭遇瞬间性骚扰后,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事。2021年8月29日,被告在公司过道处与原告相遇时,用手触碰了原告臀部。原告向公司反映未果后于2021年8月31日向派出所报警。被告在派出所内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在公司全员大会上就骚扰一事向原告公开道歉。后被告拒不执行保证书内容。原告因被告的骚扰行为感到焦虑及精神紧张,并为此就医治疗,造成损失。被告拒不履行保证书内容又对原告精神、身体造成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被告辩称其并未对原告进行性骚扰,仅是同事之间打招呼时的身体触碰。其曾当面向原告道歉,不同意再次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董某当面向原告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68.79元。现本案已生效,被告已履行判决。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郭某诉称被告董某在单位触摸其臀部,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向本院提交有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及事发时的视频资料用以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视频资料虽因物品遮挡,无法清晰反映当时场景;但原告报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同意赔礼道歉的保证书。被告虽辩称其仅是向原告打招呼,用矿泉水瓶触碰了原告背部,但该行为系被告主动为之,结合被告当时的行为特征,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遭受被告性骚扰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故原告要求被告当面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前往医院就诊,并为此支付医疗费用;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医疗票据,结合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原告为此支付门诊医疗费1968.79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此事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并未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费用的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性骚扰及由此引起的赔偿问题。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性骚扰大多发生在较为隐蔽的空间,其表现行为也比较多样,大多具有突发性,证据的固定与保存较为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应按照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举报行为、精神状况的前后变化以及被告初次接受调查时的陈述及行为表现等,综合考量,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性骚扰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实施骚扰行为都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不能用各种托词为其开脱;只要其主动行为“不受欢迎”,就应予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侵犯的是受害人的人格权,应就损害结果的发生予以赔偿。
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人格权人人平等。性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应当加以保护。性骚扰者主观上不是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名誉,而是无视他人尊严的存在,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害人有权以他人实施性骚扰为由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而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经验法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通过判决有效约束行为人的行为,使受害人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最终遏制该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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