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益导报讯 今年3月,针对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广东省消委会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20名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成功开创了我国“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先河,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9月20日下午,倍受社会关注的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方广东省消委会、支持起诉方深圳市检察院和10数位被告,以及双方律师代表出庭质证。庭审经历了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多个环节,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调查与辩论,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从庭审过程来看,原被告双方就20名被告是否都构成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侵权、是否应该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是否应该赔偿1006.2万元等问题展开辩论,但争议的焦点主要聚集在本案巨额赔偿请求的认定及法律依据问题。原因在于,“损害赔偿”主张是本次公益诉讼的“核心”,其能否获得法庭支持,将决定本案整个判决走向,但由于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当前法律没有明确公益诉讼的赔偿请求,中国也没有赔偿性公益诉讼先例,司法实践处于“空白”的情境,法律争议较大。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围绕这一决定性的问题据理力争。
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省消委会早在开庭前就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组织律师和法律专家反复进行研究,并形成法律分析意见提交法庭,分别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探讨赔偿之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际上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我国专家学者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研究及主张”以及“关于赔偿金的认定、处理建议”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为实现“赔偿之诉”提供有力支撑。
据了解,本案作为我国首宗消费“赔偿之诉”,虽然目前取得一定进展,但在推进过程中却遇到诸多困难和重重阻力,包括诉讼费用缴纳、赔偿请求权认定、证据调查获取、赔偿数额核算、赔偿金处置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省消委会除多次组织律师专家进行研究论证,还全力争取财政部门、司法部门支持。近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函,提请省高院加强我省消费类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研究出台制度规范,加强对公益诉讼审判指导,破解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难题,为更好发挥公益诉讼司法制度维护我省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作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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