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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时间:2017-12-20 15:49:47  来源:慈善公益报  作者:

  公益导报讯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近日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
  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额稳步提升。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热情。据记者了解,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截至目前已连续6年发布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有77%的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得分不及格,五成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不满意。打造慈善公信力,让慈善真正运行在阳光下,成为不可回避的命题。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于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作出系统规定。为了做好贯彻实施,民政部在深入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渠道、时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针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五类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以便接受广泛监督:一是基本信息;二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活动信息;四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等财务信息;五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征求意见稿》对这五类信息的公开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慈善组织还有三种对利益相关人的告知义务,即对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以及在招募志愿者时对招募对象的告知。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在不同渠道、不同形式下公布的信息要保持一致,要以有关机关和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据介绍,《慈善法》实施后,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为此《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求公布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二是按照公开募捐活动的特点,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在开展前就进行公开,开展期间要每三个月定期公开,结束后要全面公开。三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进行期间要每三个月定期公开,结束后要全面公开。
  慈善组织履行慈善宗旨,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公开、透明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监督的基础。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问责的重要方式,无论慈善组织在其他方面是否履行慈善宗旨,只要没有尽到信息公开义务就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公众在2018年1月12日之前,有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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